在互聯網應用常態化下,手機短信、微信聊天、電子郵件、支付寶等常用通訊應用早已成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證據新規》)對電子數據證據進行了相關規定。電子數據證據究竟如何審查?當事人該怎么做?
什么是電子數據證據
電子數據,是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新增的一種證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證據新規》第14條對電子數據的范圍進行了細化規定,該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關于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
一般情況下,對證據的審查應關注其“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其中,關聯性和合法性,電子數據證據與一般的證據類型無異,因此《證據新規》也沒有加以規定,而是著重關注其真實性。這是因為電子數據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虛擬性和流動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儲介質之間,存在一定的時空差,且電子數據證據本身作為一種新型的證據類型,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規范加以規制。《證據新規》第93條對審查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提供了考量因素,并賦予了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為審判人員對電子數據的采信認定提供了指引。
1.審查真實性
《證據新規》第93條規定了審查電子數據證據真實性需要關注的因素,簡要概括為:
(1)載體的真實性
是指存儲電子數據的媒介、設備在訴訟過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偽造、變造、替換、破壞等情況。
(2)數據本身的真實性
是指在技術層面上,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是否與原始數據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刪除、增加等情況。
(3)內容的真實性
電子數據證據所記錄的內容是否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雙方通過微信聊天訂立買賣合同,訴訟中,原告將該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供,用以證明雙方已達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此時,首先應審查該手機是否為發送上述聊天內容的手機,此為載體的真實性。其次要審查上述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完整真實,有無修改、刪減等情況,此為數據本身的真實性。最后要審查該微信聊天記錄所表示的內容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此為內容的真實性。
2.推定真實性
《證據新規》第94條規定了電子數據證據推定真實的情形。
(1)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證據
此處可以與自認制度相聯系,即當事人將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證據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該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證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
一般情況下,電子數據證據的存證方式包括:自行存證,即由當事人自行通過拍照、下載、截圖等方式保存;公證存證,即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時間戳存證,即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可信時間戳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存證方式;區塊鏈存證,即由時間戳、非對稱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個網絡技術組合而成的一項技術方案,其通過去中心化、把多個符合條件、有計算能力的區塊組成一個鏈條,鏈條上的每一個區塊都保存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證方式。
除自行存證,其余三種存證方式均為第三方平臺提供或確認,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電子數據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實性。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
如果當事人為訴訟目的制作的電子數據證據與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證據不一致,則可推定后者的證明力更大。
(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
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并保存備查的文字、圖像、聲音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電子檔案管理的電子數據證據通常會嚴格遵循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可靠性高,具有可還原、可驗證性,真實性一般可以推定。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
若當事人約定了電子數據證據的保存、傳輸等,其已經充分保障了雙方的意思自治,可以間接認定雙方已經就通過該方式存儲的數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因此也可以直接推定其真實性。
(6)經公證的電子數據證據
《證據新規》第94條第2款特別規定了經過公證的電子數據證據可以推定其真實性。這也符合《證據新規》第10條規定的“對于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不管是法院審查的真實性還是推定的真實性,在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時,都可以啟動鑒定或勘驗程序,借助專業人士的意見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當事人該怎么做?
真實性
? 必須由電子設備正常運行而自動產生,不得經過人為篡改或加工;
? 完整提取和精確復制電子數據證據的內容;
? 確保原始載體及其中的電子數據證據至提交法庭時不發生實質性變化。
合法性
? 自行存證的證據,獲得手段要合法合規,不能通過破壞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
? 公證存證的證據,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個人隱私,公證的方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 委托第三方存證平臺固定的證據,要注意相關軟件的合法合規,不能使用非法軟件獲取電子數據證據。
關聯性
? 電子數據證據要在案件待證事實發生時形成;
? 電子數據證據能夠確定(網絡用戶)真實、唯一的身份;
? 收集、保管的記錄要構成完整的證據保管鏈,能夠相互印證。